教育部於101年12月24日公告「職業學校實習辦法」預告,規定職業學校實習課程相關規定,其內容包括:
一、說明本辦法訂定之法源。(草案第一條)
二、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。(草案第二條)
三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科目。(草案第三條)
四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目標。(草案第四條)
五、明定實習課程之實習場所、實施方式、分組實習及校外實習應檢附文件及程序。
二、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。(草案第二條)
三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科目。(草案第三條)
四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目標。(草案第四條)
五、明定實習課程之實習場所、實施方式、分組實習及校外實習應檢附文件及程序。
(草案第五條)
六、明定實習課程時間得彈性調整及實習學分採計之規定。(草案第六條)
七、明定實習場所及設備標準,必要時可運用社區資源。(草案第七條)
八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教師資格。(草案第八條)
九、明定實習成績之考查,技能表現優異者可彈性採計學分。(草案第九條)
六、明定實習課程時間得彈性調整及實習學分採計之規定。(草案第六條)
七、明定實習場所及設備標準,必要時可運用社區資源。(草案第七條)
八、明定學校實習課程之教師資格。(草案第八條)
九、明定實習成績之考查,技能表現優異者可彈性採計學分。(草案第九條)
十、明定實習場所設施及設備,應符合建築、消防、勞工安全衛生、營業衛生及相關法規。
(草案第十條)
十一、明定學校訂定實習課程補充規定程序。(草案第十一條)
十二、明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實習課程之考核。(草案第十二條)
十三、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。(草案第十三條)
十一、明定學校訂定實習課程補充規定程序。(草案第十一條)
十二、明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實習課程之考核。(草案第十二條)
十三、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。(草案第十三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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